“只需一盒药,百病不来找”“冬病夏治、补虚助阳、排湿驱寒”“缓解身体各种酸痛和不适”……
这些广告词,你是否经常在电视等媒体平台或药店看到?但其实,这类医药类广告都是虚假广告!
2022年,随着国家加大对药械类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陆续公布了数十起违法广告案例,一批药企、药店被点名,最高处以30万罚款。
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药品有棠力停消糖灵胶囊、草原神舒筋丸等等,遍布辽宁、福建、广西、湖北等省市,详见下表:
数据来源:药智数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各省份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等公共信息渠道
由上图可知,除了药企、药店等常见虚假广告违法主体外,还包括广告公司、电视台、医疗美容门诊部等主体,被罚款项在0.5万到30万之间。
除了药品、医疗器械的虚假广告外,还包含保健品、甚至像“肉毒素”类毒性药物广告。以下为笔者总结的广告违法行为盘点,分为7类:
1、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活力源口服液
2022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沈阳盛方大药房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药房门窗上有“活力源口服液”保健食品宣传广告,该广告没有取得审查批文,属于擅自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的行政处罚。
2、假扮专家、患者等形象,作疗效证明的广告违法行为;
草原神治眼奇方、五仙膏(707复合酶)
2022年8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管局对沈阳聚禾医药有限公司在药品广告中表示功效及以专家、患者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沈阳聚禾医药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发布的“草原神治眼奇方、五仙膏(707复合酶)”广告中,均涉及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及表示功效,且未严格按照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
肉毒素
南宁连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相关平台发布含有介绍“肉毒素”内容的毒性药物广告;且在某整形网平台发布的广告图片中,含有使用多个患者术前、术后形象照片作医疗证明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1万。
3、在大众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
草原神舒筋丸
2022年6月,朝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朝阳广播电视台发布“草原神舒筋丸”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1万的行政处罚。
经查,朝阳广播电视台播放发布的“草原神舒筋丸”广告中,其音频视频含有“草原神一出手,风湿骨病都赶走,腰疼腿疼要健康,草原神来帮忙,特效治疗:跟骨刺、腱鞘炎、滑膜炎等风湿骨病”等内容。
草原神舒筋丸属于处方药,处方药的广告宣传以医师等医学药学专业人士为对象,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介绍。《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复方地西泮片
2022年,广西柳州养天和一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鹿寨佑鑫药店允许业务员在其经营场所(药店)张贴复方地西泮片处方药广告,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处罚:作出罚款1万的行政处罚。
棠力停消糖灵胶囊
2020年12月,沈阳传桥广告有限公司在媒体代理发布了含有“特效用药棠力停是用12倍治糖名药组成的大组方,足足一麻袋的珍稀药材,它蕴含着传承百年的中医精华药力提升8倍,药效增强10倍,血糖即可平稳降到5.0”等内容的“棠力停消糖灵胶囊”处方药广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
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20.42万的行政处罚。
4、擅自超出审查内容、范围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阿牛与仙草三伏贴
湖北陈氏蕲艾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阿牛与仙草三伏贴”“阿牛与仙草腰椎贴”“阿牛与仙草蕲艾温炙贴”等产品外包装上,发布含有“冬病夏治、补虚助阳、排湿驱寒”“缓解身体各种酸痛和不适”等内容的广告。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
人参鹿鞭牡蛎片
湖北凡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在网店店铺中发布含有“牡蛎片猛久刚、人参鹿鞭片补肾生蚝精等男性保健品”等内容的“人参鹿鞭牡蛎片”普通食品类广告。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8万。
5、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傅活之宝
2022年4月,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本溪广播电视台发布药品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0.7万,没收广告费用0.3万。
经查,2022年1月,本溪广播电视台播放“傅活之宝”药品广告,该广告内容为“傅活之宝-本溪地区康复大纪实”,广告中存在“只需一盒药,百病不来找”“一口调代谢,一口活细胞,一天只需两口药,五脏同活百病消”等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断言行为的药品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广告媒介实施了行政处罚。
某元液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某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本地大众媒体宣传“某元液”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
宣传“某护肾胶囊”药品广告中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
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
6、涉及疾病治疗内容等广告违法行为;
梵视明眼全息视力仪
2022年1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盛源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罚款1万。
经查,2021年11月,当事人利用浙江阿里巴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万相台发布了“梵视明眼全息视力仪”广告,内容含有“四位一体科学护眼,强壮晶体,明亮双目,自动寻找明目穴位,模拟针灸大师手法,刺激眼部经络……出现并发症视网膜脱落等”涉及疾病治疗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7、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除了以上关于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等广告违法行为外,还有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相混淆的情况出现:
2022年,福建灵硕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吃蓝莓有什么好处吗?吃蓝莓的好处很多呀,具体来说可以抗癌防癌、提高视力、控制血糖、增强心脏的功能”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022年3月,三明市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万。
小结
“宣传推广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重要的营销形式,特别是一些力度大的广告,持续的轰炸很可能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力。”一位医药博士谈到,在此,呼吁各个药械企业经营者,做好自省自查,保证合法合理宣传。
同时,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提醒广大消费者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理性看待各类药械广告宣传,通过权威媒体获取可靠信息,不偏信偏听,避免被“神医”、“神药”等诓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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