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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开展第三次中药配方颗粒挂网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医疗机构和患者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需求,我省拟开展第三次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工作。现就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符合国家和省质量标准,且在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
 
  
 
  (一)第一、二批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同一名称中药配方颗粒已挂网1家且未参与竞价的(详见附件1),第2家及以上企业新申请挂网,由原挂网企业与新申请企业一同竞价,最低价与最高价在1.8倍之内的可以挂网,原挂网企业药品新申报价格不能高于原已挂网价格;同一名称中药配方颗粒已挂网企业1家且参与竞价或竞价后2家及以上企业挂网的,未挂网企业可随时申请挂网,申报价格不高于已挂网药品最低价的可以挂网。
 
  (二)药监部门新公布的国标和省标中药配方颗粒,申请挂网企业1家的,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价申请的可以挂网;申请挂网企业2家及以上的,最低价与最高价在1.8倍之内的可以挂网,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其他省(市、区)省级药采机构挂网(交易)最低价。在其他省(市、区)省级药采机构未挂网的企业,需承诺挂网价格符合药品定价原则。全国挂网(交易)有新的低价时,需于30日内申请在我省调整挂网(交易)价格。
 
  (三)省标改国标的中药配方颗粒,如每单位配方颗粒所含中药饮片的当量不变,则每单位国标中药配方颗粒的价格应与省标一致;如每单位配方颗粒所含中药饮片的当量增加或减少,则每单位国标中药配方颗粒的价格应按省标每当量中药饮片折算后增加或减少。企业申报时,应标明国标配方颗粒所含中药饮片与省标的增减情况。同名称省标和国标配方颗粒在同组竞价和排名;如省标配方颗粒价格在同组1.8倍之内,国标配方颗粒按规定的当量折算后价格超1.8倍,国标配方颗粒也可以挂网。
 
  企业恶意报价,扰乱市场秩序,导致不能满足医疗机构和患者临床用药需求,或连续2个月无法正常供应的,取消挂网资格。取消挂网资格后一年内不能重新申请挂网,并按失信处理。
 
  
 
  企业按要求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中药配方颗粒资质信息申报,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
 
  已挂网中药配方颗粒,其资质信息存在变更情况的(不包含对码),申报企业需登录招采系统-药品挂网管理-申投诉管理-企业申投诉,新增申投诉,事项选择【中药配方颗粒资质信息变更】,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资质信息调整。
 
  申报时间:2023年10月26日- 29日17时。
 
  
 
  企业按要求在河北医保统一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入“中药配方颗粒规范挂网第三批”项目勾选目录并报价。
 
  生产企业按中药配方颗粒包装单位克(g)申报价格。价格申报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中药配方颗粒供货价,含全省配送费用及税费等其它所有费用。符合条件的药品按包装挂网,包装价格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报价的,重新加密后方可完成有效报价,未按时报价或报价为“0”的视同放弃该药品挂网资格。
 
  企业需提交加盖电子签章的《价格承诺函》(附件),承诺所申报价格为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格,并具备足够的供应能力。
 
  目录勾选、报价时间:2023年10月 30 日9时- 31 日15时。
 
  
 
  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价格由企业自行加(解)密。加密时企业根据所持数字证书内的唯一序列号由企业在平台对所申报价格自行加密,非本企业所持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或者查看企业报价。未申领数字证书的企业请尽快办理。解密时由企业在平台在规定时间自行解密。
 
  解密时间:2023年10月 31 日15时-  31 日16时。
 
  
 
  (一)根据价格遴选结果,公示拟挂网中药配方颗粒及价格。公示期内若有异议,企业可以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申(投)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举证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
 
  (二)企业被举报资质造假或虚报价格,经核实后,取消该中药配方颗粒挂网资格。
 
  (三)公示有异议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企业无法澄清的,不予挂网;经公示无异议的中药配方颗粒,公示价格作为其在省药采平台的挂网(交易)最高限价。
 
  
 
  (一)各相关企业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加(解)密报价操作,逾期未完成加(解)密,导致报价不成功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在我省挂网资格;
 
  (二)同一名称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每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只能申报一个价格,申报多个价格的,以最低申报价格作为有效报价。
 
  附件1:
 
  附件2:操作手册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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