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公告
6月15日,四川省发布了业内关注已久的有关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的规范文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本次文件看点如下:
严禁任何形式的线下采购,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的集中采购类别按《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10号)的规定执行。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联动参考价以下与医药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价格相对更低的产品。
医院主动备案采购医用耗材的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要求,省医保局正抓紧建设新的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新药械采购平台),并即将投入使用。
同时,省纪委监委、审计厅近期陆续向我局通报了一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线下采购、高价采购药械及拖欠药械采购货款的违规行为,要求我局督促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新药械采购平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药械,进一步净化药械集中采购生态。为切实抓好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纠正药械集中采购领域违规行为,现就规范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01
严禁任何形式的线下采购。
新药械采购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后,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用药械必须全口径通过新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平台采购。其中,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的集中采购类别按《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10号)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所指医用耗材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依据**医疗保障局医用耗材分类编码制定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目录另文公布),优先将我省原阳光挂网的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骨科、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其他(补片、医用高分子材料、超声刀头等)等10大类39亚类高值医用耗材,真空采血管、注射器等2大类低值医用耗材,除清洗液外的**体外诊断试剂纳入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后续根据临床需要,动态调整集中采购目录,逐步将全省医药机构所需医用耗材**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分类采购方式和动态调整机制
1.落实带量采购。一是**统一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执行**规定。二是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品种,分批次开展省级、省际和省内联盟化等多层次的带量采购。 2.实施价格联动采购。将属于我省集中采购目录内且有外省**低参考价的医用耗材纳入价格联动采购。 联动参考价原则:
(1)新增补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挂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申报产品有5个以上外省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②申报产品须如实填报该产品近三年内的外省**低参考价,取**低参考价作为联动参考价。 (2)新增补产品没有外省集中采购挂网价(中标价)或集中采购挂网价(中标价)省份不足5个的产品,暂纳入备案采购管理。 (3)已挂网产品产生**新外省**低参考价,申报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30天内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提交价格信息。 采购方式:鼓励全省医药机构在联动参考价以下与医药企业自主议价采购。 价格监管要求:医药机构采购同一产品价格不应高于联动参考价、本机构发生实际采购交易以来的**低采购价、该产品上月末全省医药机构采购平均价等以上三项价格中的任一价格。 3.规范备案采购。对现有挂网产品无法替代的临床必需或应急需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等)且属于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但尚未纳入带量采购和价格联动采购范围的产品,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注册或备案的创新产品,医疗机构或生产企业可随时申报,省药招中心审核后及时予以挂网。 备案管理要求:
一是定期对备案采购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对采购价格异常或采购量异常增长的品种,纳入重点监控并提交相关管理部门。
二是对备案采购产品进行数量控制,备案采购医用耗材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
三是动态调整备案采购产品。医疗机构申报的备案产品和创新产品在备案期间达到价格联动挂网条件后,医药企业应在30天内按照价格联动挂网要求申报纳入价格联动挂网管理。
(从此前发布的采购公告来看,四川省可价格联动的省份有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海南、西藏8省(区)医疗保障局)
02
严格执行集中采购价格政策。
实行带量采购的药品,各级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进行重点监测;实行价格联动采购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同一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联动参考价、本省**高参考价、本机构发生实际采购交易以来的**低采购价、该产品上月末全省医药机构采购平均价中的任一价格。
03
坚持采购质优价廉的药械。
对实行价格联动采购的药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联动参考价以下与医药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价格相对更低的产品;对明显超过同品种同类别药械全省平均采购价格且金额较大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保部门将对其药械采购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04
严格规范药械备案采购行为。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向新药械采购平台提出备案采购申请,且需在备案通过后30天内完成平台采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控制备案采购的品种和类别,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总金额控制在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以内,备案采购医用耗材的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
05
规范填报药械集中采购信息。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在新药械采购平台如实填报采购药械的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或配合医药企业申报虚假信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因误报医用耗材采购信息需要进行修改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修改程序的通知》(川药招〔2019〕44号)规定执行。
06
严格落实货款结算管理规定。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严格按照《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川医保规〔2020〕9号)规定进行结算。实行非带量采购的,须在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货款;实行带量采购的,超出约定采购量的货款按非带量采购执行;严禁先交货使用、后平台补录,严查各类变相拖欠药械采购货款行为。
深化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强力推动的一项改革任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聚焦目标、真抓敢抓,切实指导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开展药械采购,严查线下采购、高价采购、拖欠货款等违规行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纳入医保总额控制、医保信用评价、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工作进行考核,对违规金额较大或拒不整改、屡改屡犯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声明:本文系神州医药网转载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留言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下一篇:又一药品说明书要修订了
点击留言(留言后专人第一时间快速对接)
已有 1826 企业通过我们找到了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