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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新政来了!政策解读-神州医药网-神州医药网

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新政来了!

作者|车丽

来源|央广网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进行时》报道,为确保**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医保局和**卫健委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建立完善**医保谈判药品的“双通道”管理机制。这意味着,在谈判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后,医保参保患者可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获得,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机制。国谈药品落地“**后一公里”如何更好地实现?

**医保局和**卫健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等7方面对“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从**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华波表示:“主要是为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将其纳入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与医疗机构形成互补,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的用药选择,提升谈判药品服务的质量,努力解决好患者买不到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的问题。”

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将被纳入医保定点。患者可以自己选择是在医疗机构,还是在零售药店购买所需药品,将很大程度上方便患者就近买药。**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表示,强调临床规范合理使用,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按需配备。“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不能以费用总控、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合理使用;临床科室对谈判药品有需求的,要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申请情况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会议;对于临床急需的谈判药品,要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当简化引进流程,进一步提高可及性,确保患者用得上谈判药品。”

近几年,通过医保谈判大幅度降低了谈判药品的价格,并落实到临床应用。郭燕红表示,以谈判抗癌药为例,自2018年**医保局**谈判以来,**卫生健康委加大力度、多措并举,推进谈判抗癌药的落地使用,并建立起覆盖全国1400多家医院的监测网络。“监测结果显示,2020年监测网医院配备谈判抗癌药的平均品种数较2019年增加约15%。其中,2018年谈判的17种抗癌药在医院的配备量大幅度增长,2019年每家医院平均采购量,较2018年增长455.3%;2020年平均采购量,较2018年增长450.8%。抗癌药的临床可及性在不断提高。”她说。

对患者而言,医保“双通道”能够让患者在适宜的机构适时拿到治疗所必须的药品。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高级经济师陈昊看来,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双通道”政策也保证了相关企业在产品谈判合同契约条件下的相关权益。他说:“谈判产品不必挤医院准入这根独木桥,而能够以更多元化的方式在社会药房及时落地并获得医保基金支付。‘双通道’政策无疑扩大了医保谈判药品的受益面,也提升了这些价格相对高昂的特殊药品的可及性。”

改革前,大部分药品是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时间经历广泛使用、专家认可的过程。改革后,部分药品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客观上造成了部分药品进院速度达不到群众预期。黄华波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朝多元化方向迈出了一步,对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将产生重要影响,“将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落实指导意见相关的要求。切实加强基金监管,防范风险,确保基金的**。继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的监测,配备机构名单的发布等方面的工作,千方百计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的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附:《**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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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一、分类管理,提升供应保障水平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谈判药品施行分类管理。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明确药品供应主体和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

二、明确药店遴选程序,动态调整

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供应保障合力。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三、规范使用,确保**

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责任,确保“双通道”谈判药品质量**。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储存、配送任务。鼓励探索通过购买商业**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保证用药**。

四、完善支付政策,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在确保基金**的前提下,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纳入“双通道”管理和施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

五、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提升群众获得感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服务。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医保、大病**、医疗救助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谈判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六、强化监管,防范风险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

七、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细化措施、夯实责任,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统筹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改革、带量采购、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开展政策措施落地情况监测,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平稳推进,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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